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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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獎勵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一、本府為培育本市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教學人才並鼓勵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

三、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 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二) 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 優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獎勵,相同語言別及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原住民族委員會寄發當年度族語能力證明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獎勵金申請表(附件一)。

(二) 當年度族語能力證明書影本。

(三) 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 資料切結書(附件二)。

(五) 領款收據(附件三)。

(六) 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附件四)。

五、前項文件未齊全者,本局應通知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人如經查核有虛報不實、不符獎勵對象資格規定或相同語言別及等級之獎勵金重複申請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准處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逾期未繳回者,即依行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逾期未繳回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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