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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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修正


公告事項:


「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修正


四、本補助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 返回外縣市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本市火車站為出發站,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來回票價。
    (二) 返回本市烏來區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前點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之來回票價。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 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交通票根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 領據(附件二)。 
    (五) 切結書(附件三)。 
    (六) 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附件四)。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參加十二月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下載檔案:令及修正條文、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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