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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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壹、申請資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貳、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30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以15萬元為限。補助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衛生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給(排)水管線、電器管線、空(燃)氣調節之風管及風口等硬體設施設備。

參、應繳證明文件

    一、申請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者:

  (一) 建購房屋登記謄本。

  (二) 切結書(建購住宅補助用)【(民)表一】。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民)表三】。

  (四) 領據【(民)表四】。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住宅照片。

    二、申請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者:

  (一)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 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用)【(民)表二】。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民)表三】。

  (四) 領據【(民)表四】。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

  (七)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三、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文件:

  (一) 戶籍謄本。

  (二) 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 財產證明。

  (四) 所得證明。

  (五) 建物登記謄本。

肆、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建購住宅:

     (一) 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二)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四)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自用住宅。

    二、修繕住宅:

     (一)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二)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伍、受理申請期間

    3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截止收件後則辦理評點結果通知

陸、洽詢電話

   承辦人員:張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965。

 

附件檔案
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申請表、領據、修繕住宅補助核銷資料及評點基準表等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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