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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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原young青年返鄉工讀職場體驗計畫」工讀職缺提報受理至110年1月15日止


一、為強化原住民族青年(以下簡稱原青)學生職能開發,持續推動職場體驗計畫,並使原青學生在學期間瞭解職場生態,增加工作經歷,透過參

與各項原住民族公共事務不同領域,促進職涯發展,激發未來返鄉就業或創業意願。


二、計畫對象:

(一)工讀生用人單位及工讀地點:

1.政府部門: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機關(單位)、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或衛

                    生所。

2.非政府部門:工讀生用人單位非政府部門者,其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

                       依人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並以承接本會重要原住民族政策計畫之執行單位為優先。

3.上開工讀生用人單位提供工讀職缺地點,以本會重要原住民族政策計畫為優先


(二)計畫對象:

1.年齡35歲以下(計算至110年7月1日前足歲者),具原住民身分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單

   科型高中)、專科(五年制、二年制)、大學校院(含四技二技)或研究所之本國籍在學學生。

 

三、注意事項:

(一)工讀生用人單位於110年1月15日前檢送「工讀職缺提報表」(附件2)及相關佐證文件,如設立許可證明、組織章程、原住民族機構、法

      人或團體證明、勞保繳費單或投保清冊影本等各項得驗證其為合法工讀生用人單位之相關文件,向轄區承辦單位申請提案。

(二)工讀生用人單位提案之職場體驗工讀內容應具學習性,避免僅有例行性之行政庶務、文書、資料處理等工作,且需未涉專業證照服務

      (如照顧護理、個案管理、就業媒合等相關專業服務)。

(三)工讀生用人單位屬社會公益者,需配合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工讀生用人單位需組織營運健全且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依法辦理投保。

(五)工讀生用人單位經本會或承辦單位電話抽查或訪視查核異常者,將列為次年度職缺核給名額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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