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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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沿革


 

民國36年立縣之初,臺北縣在民政局之下設有「山地行政指導課」,民國39年改設「山地室」,民國50年廢山地室,改設「山地課」,於民國71年改名為「山地行政課」。民國83年修憲,歷經10年原運團體爭取的「原住民」正名運動終於成功,本府為順應此一變革,民國84年乃將「山地行政課」修正為「原住民行政課」。

 

 

由於社會急遽變遷,原住民族人移居本市人口逐增加,原住民族事務亦日趨千里,為因應組織任務及功能的發展,及解決原住民社會適應等問題,本府於民國88年10月12日以八十八北府法一字第387755號令公布「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將原隸屬民政局之原住民行政課改制提升為本府一級機關並設立為「原住民族行政局」,本局亦於民國89年7月1日正式揭牌,並同時策訂本市原住民施政綱要,擬訂相關計畫加以執行,擴大對原住民族人之照顧及服務。

 

本局成立之初,僅設置文化教育課及社會福利暨經濟建設課二課,作為推行各項原住民族事務之部門,惟考量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仍須政府輔導與支持,經奉北府原文字第0950813085號同意,於民國96年7月1日將社會福利暨經濟建設課修正調整為輔導行政課,並增設經濟產業課,且接管營運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期以並重發展都會與原鄉地區之民族文化、民族教育、民族產業及生活輔導等政策。

 

因應民國96年5月23日「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公布,本府於同年8月1日亦修正公布「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並於10月1日起各項地方制度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民國96年9月29日奉北府法規字號0960630294號令公布「臺北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本局業務職掌修正調整,並下設社會福利科、教育文化科及經濟建設科。

 

又98年7月2日行政院第3150次院會決議自99年12月25日正式改制為「新北市」,本局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於99年12月25日以北府法規字第0991227588號令訂定發布「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分別由教育文化科、社會福利科、經濟建設科及秘書室掌理各項業務。本局祈以「前進,蛻變,再造原動力」為施政願景,落實營造「新北新原鄉」的施政目標。

 

下載: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組織沿革及歷屆首長一覽表.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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