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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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


壹、申請資格

年滿十五歲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在本市境內工作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含外籍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二、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致失能者。

三、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者。

貳、申請期限

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後六個月內提出。

參、補助標準

一、設籍本市勞工:

(一)因執行職務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因通勤意外死亡者,發給10萬元整。

(二)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1等級至第5等級者,發給10萬元整。

(三)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6等級至第10等級者,發給5萬元整。

(四)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11等級至第15等級者,發給2萬元整。

(五)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發給1萬元整。

二、非設籍本市勞工:

(一)因執行職務死亡者,發給15萬元整;因通勤意外死亡者,不發放之。

(二)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1等級至第5等級者,發給5萬元整。

(三)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6等級至第10等級者,發給2萬5千元整。

(四)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11等級至第15等級者,發給1萬元整。

(五)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發給5千元整。

肆、洽詢電話

聯絡電話:本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02)2960-3456分機6308、6315、6316、6325、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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