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開放受理申請


公告事項:


一、 依據: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二、 本辦法認證分類:
 (一) 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
 (二) 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


三、 名詞定義:
 (一) 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未滿60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
 (二) 原住民族耆老:年滿60歲之原住民,熟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並足以支援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


四、 申請資格: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 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2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 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 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五、 應檢具文件:
 (一) 以「經歷」資格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 以「著作」資格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著作出版、發表證明。
 (三) 以「事蹟」資格申請者:應檢具推薦(自薦)表。


六、 受理申請管道:
 (一) 原住民族專長人士得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二) 原住民族耆老得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七、 受理申請期間:
 (一) 逕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1.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2.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 透過本府申請:
   1. 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
   2. 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八、 結果公開登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 每年6月30日前。
 (二) 每年12月31日前。


九、 寄發認證結果及證書:
 (一) 每年1月31日前。
 (二) 每年7月31日前。


十、 案件申復:認證結果公告後30日內。


附件:
(一)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總說明
(二)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事蹟)申請表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經歷、著作)申請表
 

【返回】

計數器

目前站上人數:
今日瀏覽人次:0000243
今年瀏覽人次:0175757
總瀏覽:00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