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轉知】「電動車充電設備之產品安全」宣導


宣導內容:


為保障電動車充電設備之產品安全,經濟部公告產品安全驗證規定,經濟部於111年公告實施電動車充電設備產品自願性產品驗證(VPC),自112年起台電公司受理用戶申請電動車充電設備時,需檢附設備VPC證書,並經竣工查驗核備後供電,爰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自願性檢驗標識之商品。


檢送「電動車充電設備之產品安全」文宣1份,請協助轉知宣導所屬轄下機關、所屬業者及公協會,請查照。


轄管場所,倘裝設之充電設備未取得自願性檢驗標識(VPC)者,建議基於公共安全及用電安全編列預算汰換,以降低使用風險。

 

資料更新: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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