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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電子煙回收及防制資訊。
一、活動訊息如下: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爰該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放置「電子煙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
二、附件:115年9月5日焦點新聞、「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QR Code)」圖卡、「拒絕電子煙」宣導海報。
資料更新: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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