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6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出版計畫」一案,自115年8月4日至115年11月4日辦理徵件。
公告事項:
一、 申請資格:凡從事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
二、 申請時間:自115年8月4日至115年11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10份、電子檔1份)向新北市文化局提出申請:補助經費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詳細計畫書、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
四、 申請單位為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及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影本;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否則視為資格不符,取消徵件資格。
五、 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通知申請者於新北市文化局召開審查會議中進行簡報5分鐘,審查會議及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六、 獲補助者應於116年8月31日前提送「樣書」(PDF電子檔1份)至新北市文化局審查,由新北市文化局遴聘之相關專家學者及新北市文化局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審查後彙整意見供受補助者參考,經新北市文化局備查後,方可進行印刷作業。
七、 並於116年10月31日前依規定執行完畢並檢具成果專書30份(含PDF電子檔1份)、執行報告(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1份)、成果專書摘錄(PDF電子檔1份)、授權書、補助款聲明書、支出原始憑證、補助經費預決算對照表、領據或收據(附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至新北市文化局辦理。補助項目包括本案相關成果專輯撰稿費、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校對費、審查費、封面(底)設計費、印刷費及有聲書出版等相關費用;不支付例行性人事費與設備費。
八、 116年度預定補助經費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整(含團體及個人組),每案補助金額上限20萬元,新北市文化局並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各組之補助名額與經費。
九、 相關表格請逕上新北市文化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reurl.cc/RRbr0g,活動公告/徵件申請)。
資料更新: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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