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轉知】有關原住民族報考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之姓名使用。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轉知】有關原住民族報考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之姓名使用。


公告事項:

一、按姓名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是以,臺灣原住民族姓名登記除「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中文傳統名字」及「中文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以外,其傳統姓名得登記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次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復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函,當事人以上開書寫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用詞為「原住民族文字」),應尊重當事人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又按姓名條例第14條規定,姓名登記,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爰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使用原住民族文字者,以其登記之大小寫形式生其效力,各機關(構)所辦各項檢定,有關考生姓名應依其戶籍登記之姓名為之者,請檢定機關(構)確依其姓名登載。

資料更新:202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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