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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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1.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特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2.    補助對象:

  (1) 地方政府。
  (2)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儲蓄互助社。
  (3) 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4) 原住民族地區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3.    補助事項如下:
  (1) 辦理原住民族產業活動:指辦理原住民族農特產品、生態旅遊、文創產業等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舉辦原住民族金融知識講習、經濟研討、研習等活動。
  (2) 參加國際展覽:指參與國外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且以完成參展報名程序者為限。
  (3) 設置拓銷據點:指新設置展售自產及其他原住民族業者寄銷商品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據點。


4.    補助基準如下:
  (1) 辦理原住民族產業活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自籌款。
  (2) 參加國際展覽: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自籌款。
  (3) 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一據點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國外每一個據點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5.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6.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備齊文件以書面送達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原住民族委員會不予受理。


7.    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原住民族委員會(02)8995-3256邱先生。


下載檔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計畫格式及發布令各1份。
 

資料更新: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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