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壹、申請資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三、房屋所有權人須於申請人或其配偶,但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
貳、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30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以15萬元為限。補助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門窗、廚房、衛生及淋浴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給(排)水設備及管線、電器管線、空(燃)氣調節之風管及風口等硬體設施設備。
參、應繳證明文件
一、申請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者:
(一) 建購房屋登記謄本。
(二) 切結書(建購住宅補助用)【(民)表一】。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民)表三】。
(四) 領據【(民)表四】。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住宅照片。
二、申請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者:
(一)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 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用)【(民)表二】。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民)表三】。
(四) 領據【(民)表四】。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
(七)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肆、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建購住宅:
(一) 建購住宅未逾3年,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二) 本人、配偶及同一戶籍內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四) 本人、配偶及同一戶籍內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有接受政府安置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及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四)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自用住宅。
二、修繕住宅:
(一)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二) 本人、配偶及同一戶籍內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伍、受理申請期間
3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截止收件後則辦理評點結果通知
陸、洽詢電話
承辦人員:張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965。
附件檔案
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申請表、領據、修繕住宅補助核銷資料及評點基準表等各1份。
資料更新:2025年04月15日
計數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