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住宅出租申請
壹、申請資格
一、須為已成年,且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府列冊之河海濱聚落拆遷戶。
(二)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惟無自有住宅者。
(四)其他因天然災害或特殊事由,經本局訪視評估認定有安置之必要者。
三、申請人之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旁系血親三親等親屬(以下簡稱全家人口)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即114 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為3萬3,800元整。
五、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以下,每增加一人,增加以25萬元為限。
六、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650萬元,以650萬元為準。但屬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或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認定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貳、房型及租金
一、三峽隆恩埔社宅:
種類 | 坪數 | 配置 | 月租金(含管理費) | 戶數 |
甲 | 24.2 坪 | 3 房 1 廳 1 衛 | 3,638 | 40 |
乙 | 18.15 坪 | 2 房 1 廳 1 衛 | 2,728 | 60 |
丙 | 9.07 坪 | 1 房 1 衛 | 1,363 | 50 |
二、新店中正社宅:
種類 | 坪數 | 配置 | 月租金(含管理費) | 戶數 |
甲 | 33.03 坪 | 3 房 1 廳 2 衛 | 4,633 | 4 |
乙 | 32.90 坪 | 3 房 1 廳 2 衛 | 4,621 | 24 |
丙 | 31.68 坪 | 3 房 1 廳 2 衛 | 4,510 | 4 |
丁 | 31.55 坪 | 3 房 1 廳 2 衛 | 4,498 | 24 |
※ 各房型檢附基本設備:
2、3 房:熱水器、瓦斯爐、排油煙機
1 房:熱水器
參、應繳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1份。(如無相關證明者,須提供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清單、全戶財產清單;如持有土地或房屋屬共同共有者,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四、如申請人戶內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檢附證明文件後,得不計列家庭人口所得:
(一)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義務役)。
(二)在學學生證明。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證明。
(五)失蹤達6個月以上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者。
五、同意由原民局代為查調全戶財稅資料授權同意書。
肆、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至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官網下載申請表件後郵寄或親至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
二、原住民住宅租賃契約期限最長為2年,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具本府列冊之河海濱聚落拆遷戶身分或其他因天然災害或特殊事由,經本局訪視評估認定有安置之必要者,得延長為12年。
伍、受理申請期間
可隨時透過郵寄方式或親臨櫃檯申請,收件後將依各申請案之核定日期排序,遇空房時依序遞補。
陸、洽詢電話
承辦人員:張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965。
附件檔案
1、114年-新北市原住民出租住宅申請表
2、新北市政府業務受理機關處理人民申辦案件代為查調財稅資料授權同意書
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住宅出租管理要點
4、原住民出租住宅候租、換租房型及配租進住原則
5、三峽隆恩埔社宅最新候租名冊
6、新店中正社宅最新候租名冊
7、新北市原住民住宅租賃契約書
資料更新:2025年04月28日
計數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