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壹、申請資格
一、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轄內之勞工。
二、勞資爭議事件標的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或協調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或協調成立,但雇主未依調解或協調結果履行者。
三、各項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且於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貳、補助金額或額度
一、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
二、律師費補助。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四、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特別補助金。
參、洽詢電話
本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02)2960-3456分機6533~6536。
資料更新:201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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