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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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活動之交通補助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凡設籍本市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返鄉參加歲時祭儀,得申請交通補助費(以下簡稱本補助)。       
 
**前項申請人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配偶,亦得申請本補助。但同戶籍之申請人,不得超過三人**
 
四、本補助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 返回外縣市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本市火車站為出發站,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來回票價。

    (二) 返回本市烏來區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前點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之來回票價。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申請表。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 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交通票根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 領據。 
    (五) 切結書。 
    (六) 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參加十二月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六、 區公所受理本補助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時起十日內函送本局審核。
 
**但申請文件未齊全者,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七、 本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且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一)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補助。
 
(三) 已獲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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