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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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件修正~補助團體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及教育活動申請及核銷資料


本局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及教育活動補助,係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辦理,其規定如下:(111.12.01修正):


一、補助對象:

於本市或中央設立一年以上,且正常運作之政府登記立 案社團及宗教團體之公益活動。


二、補助類型:

 (一) 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族語傳承、舞蹈、音樂、編織、工藝、雕刻、繪畫、體育、戲劇或展演等活動。
 (二) 原住民族老人、婦女、青少年、家庭、親職及成人教育等涉及社會福利、公益相關活動。
 (三) 有助於提升社團會務能力及功能之研習活動。
 (四) 原住民參加國際多元族群文化、體育交流活動。
 (五) 其他配合本府原住民族政策辦理之活動。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提案計畫書。
(三) 經費概算表。
(四) 補助款聲明書。
(五) 法人登記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演藝團體登記證。

(六)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適用自民國112年起之申請提案)

(七)  其他(如講師資料表)

 

四、審查方式:
申請單位提送上開資料後,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必要時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五、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三十日內檢具核銷資料予本局進行核銷作業,核銷需檢附資料如下:
(一) 核銷成果報告書。
(二) 經費結算表(蓋用單位圖記、黏附存簿封面影本並經理事長、會計及出納人員核章)。
(三) 核銷憑證。
(四) 領據。
(五) 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 其他(如學員簽到表)。

 

六、其他事項:

(一) 本補助經費上限為2萬元整,計畫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二) 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不同機關申請補助,如經查獲,本局將撤銷補助,並1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如有變更須事前函報本局核備,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
(四) 因故取消辦理活動,需函報本局,未確實函報本局者,隔年度申請本補助將酌減補助額度。
(五) 請於活動辦理完畢一個月內完成核銷作業,逾期本局將撤銷補助。
(六) 全案預算金額依本局年度法定預算額度辦理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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