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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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役男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役,自4月17日起至4月30日止辦理申請作業


一、為減緩原住民族青壯人力大量外流,加深原住民青年與部落間之聯繫,促進部落文化傳承與產業發展,自民國107年三讀通過「替代役施行條例」修正條文,並經總統於4月25日公佈施行,其中第4條增列「原住民族部落役」替代役類別,使原住民族役男得優先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替代役,勤務內容分為八大項,其中包括文化保存、民族教育、經濟產業發展、部落健康照顧、就業服務等,讓學有所長的原住民族青壯人力依專長和意願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役,補充原鄉人力資源,役男亦可於服勤過程中,體驗原住民族文化
二、對象條件:基本條件-凡73年次至89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指定役別機關;另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服第1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則不適用。
三、特定條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條件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指定役別機關,且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項目)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一)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二)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三)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學歷學類、科、系、所,以現行教育部統計處或軍警院校公布之科系代碼分類為準)。 
四、限制條件: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08年6月30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但役別機關另定有緩徵消滅時限者,從其規定)。 役男須無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期間:自108年4月17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108年4月30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六、錄取名額:80名(82年次以前計25名;83年次以後計55名)
七、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單位):申請服指定役別機關之役男,須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指定役別機關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項目)、機關(役別(項目)、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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