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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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原住民族合作社補助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受理申請


一、依據「新北市原住民合作社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補助之原住民合作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社址設於本市,並經本府依合作社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准為成立登記,且於申請補助時其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二) 前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所為之考核,其成績評定為乙等以上者。但申請補助時,成立登記尚未滿一年之原住民合作社,不在此限。
三、旨案補助項目有「房租、水電及通訊費」、「基本機具設備」、「業務或技術研習」等,補助原則如下:
 (一) 房租、水電及通訊費: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租賃期限以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契約為補助期間。
 (二) 基本機具設備:自准為成立登記起一年內購置與業務相關之設備支出,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 業務或技術研習:每年累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各研習內容應納入至少2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前項各類補助,於同一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四、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房租、水電及通訊費補助:申請書、章程影本、業務企劃書、社員名冊影本、合作社登記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當年度水、電及通訊費收據正本。
 (二) 基本機具設備補助:申請書、章程影本、業務企劃書、社員名冊影本、合作社登記證影本、理監事會議紀錄、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三) 業務或技術研習補助:申請書、章程影本、業務企劃書、社員名冊影本、合作社登記證影本、研習計畫、經費需求概算表。
五、請於申請期限內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將前項文件送至本局林小姐:
 (一) 地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6樓)。
 (二) 電話:02-2960-3456分機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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