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

【公告】新北市原住民事業體及合作社看過來!「原住民族事業暨產業振興補助計畫」開跑,歡迎各事業體及合作社申請!


公告事項:


一、目的:
(一) 激發原住民開展及提升產業,創造就業友善環境。
(二) 提升就業率及穩定事業經營,活化原住民族特色產業以達永續。


二、受理期程: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依指定格式將申請書及所需資料各1份親送或寄送至本局。


四、對象及規定:
(一) 原住民族事業體(皆須符合):
 1、所營事業設於本市,於申請補助時成立至少1年以上且現仍有營運者。
 2、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者。
 3、如事業體雇用原住民員工,亦請提供雇用之相關證明(如員工名單及員工戶籍謄本資料),作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二) 合作社(皆須符合):
 1、社址設於本市,並經合作社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登記,於申請補助時成立至少1年以上現仍有營運者。
 2、近一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所為之考核,其成績評定為乙等(含)以上者。
 3、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者。
 4、111年度最近一次有召開理、監事會議。


五、事業體、合作社之負責人(理事長、理事主席等)為同一人時,其所主理之事業體、合作社僅得擇一申請。


六、補助內容:
(一) 房租:補助租賃期限為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契約期間,房租地需於新北市境內。
(二) 基本機具設備:計畫公告後購置與業務相關之設備支出。


七、補助規定:
(一) 每事業體或合作社,於可申請之補助內容範圍內擇一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
(二) 補助順序如下:
 1、109及110年度均未獲本補助之事業體及合作社列為最優先補助序位。
 2、109及110年度已獲本補助,且111年度申請房租補助者列為次要補助序位。
 3、109及110年度已獲本補助且111年度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補助者列為第三補助序位。
(三) 審查項目針對事業體雇用原住民員工情形及合作社營運情形(合作社考評成績)進行補助優先順序審查。


八、詳情請電洽本局經濟建設科賴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3986


附件檔案:
111年度新北市原住民族事業暨產業振興補助計畫申請簡章

【返回】

計數器

目前站上人數:
今日瀏覽人次:0000209
今年瀏覽人次:0135615
總瀏覽:002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