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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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即日起至7月15日受理新北市原住民族社會住宅續約作業!


公告事項:


一、 原住民出租住宅地點:
 (一) 三峽隆恩埔社宅(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41號-1)。
 (二) 新店中正社宅(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265巷26-40號)。


二、 申請期間、方式及補正規定:
 (一)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7月15日止。
 (二) 受理對象:
    1. 一般戶:(105年9月1日起算)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未滿6年者。
    2. 拆遷戶:(105年9月1日起算)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未滿12年者。
 (三) 申請方式及補正規定:
    1.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以下列方式送達,逾期不受理:
       (1) 親自申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8時)親至本局申請或交由管理室收齊。
       (2) 郵寄申請: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社會福利科),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或郵局退件皆不受理。
    2. 申請人有積欠租金者,一律退件;資料不齊者,由本局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或經補正仍未齊全者退件。


二、 申請人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 須年滿20歲,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設籍於新北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府列冊之河海濱聚落拆遷戶。
   2. 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3. 未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惟無自用住宅者。
   4. 其他因天然災害或特殊事由,經本局訪視評估認定有安置之必要者。
(三) 申請人之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旁系血親三親等親屬(以下簡稱全家人口)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即不得超過111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為3萬1,600元整。
(五) 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以下,每增加1人,增加以25萬元為限。
(六)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650萬元,以650萬元為準。但屬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或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三、 申請各房型之最低人口數:
 (一) 套房:至少1人以上。
 (二) 二房:至少2人以上。
 (三) 三房:至少3人以上。
 (四) 申請人或其配偶持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影本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人。


四、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無相關證明者,須提供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持有土地或房屋屬公同共有者,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四) 全家人口之成員具有下列情形者,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不計列家庭人口所得:
    1. 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替代役或義務役。
    2. 在學學生。
    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失蹤達6個月以上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者。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中詳實記載通訊住址,如住址變更未以書面通知本局,致通知無法寄達,本局得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處理。
 (五) 新北市政府業務受理機關處理人民申辦案件代為查調財稅資料授權同意書。


五、 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後,應於本局所定期限內辦理簽約並公證,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喪失承租資格。但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期限內簽約,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暫緩簽約之申請,經本局同意,始得暫緩簽約,並以1次為限。


六、 其他事項:
申請書、代為查調戶籍或財稅資料授權同意書及契約書等表件請至2處原住民族社會住宅管理室索取或於本局網站(https://www.ipb.nt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


七、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新北市政府原住民住宅出租管理要點」辦理。

 

下載檔案: 
附件1新北市原住民出租住宅申請表
附件2代為查調戶籍或財稅資料授權同意書
附件3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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