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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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業體及合作社看過來!110年新北市原住民族產業振興補助計畫開跑,歡迎各事業體及合作社申請!


公告事項:


一、目的:
   (一) 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透過產業包裝並發揚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二) 激發原住民開展及提升產業,創造就業友善環境,提升就業率及穩定事業經營,活化原住民族特色產業以達永續。


二、受理期程:計畫公告日至110年7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對象及規定:
   (一) 原住民族事業體(皆須符合):
      1. 所營事業設於本市,於申請補助時成立至少1年以上且現仍有營運者。
      2. 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者。(申請方式請參考:https://www.ipb.ntpc.gov.tw/infor_detail.php?p_id=51&id=112&flag=menu
      3. 如事業體雇用原住民員工,亦請提供雇用之相關證明(如員工名單及員工戶籍謄本資料),作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二) 合作社(皆須符合):
     1. 社址設於本市,並經合作社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准為成立登記,於申請補助時成立至少1年以上現仍有營運者。
     2. 近一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所為之考核,其成績評定為乙等(含)以上者。
     3. 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者。(申請方式請參考:https://www.ipb.ntpc.gov.tw/infor_detail.php?p_id=51&id=112&flag=menu
     4. 110年度最近一次有召開理、監事會議。


四、補助內容:
   (一) 房租:補助租賃期限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契約期間,房租地需於新北市境內。
   (二) 基本機具設備:計畫公告後購置與業務相關之設備支出。


五、補助規定:
   (一) 每事業體或合作社,於可申請之補助內容範圍內擇一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
   (二) 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共同文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合作社登記證明文件。
      2. 合作社另需檢附章程影本、社員名冊影本及110年度最近一次召開之理、監事會議紀錄,且須併為提交經本府合作社業務主關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3. 房租補助: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 基本機具設備補助:購置機具設備文件證明(如機器型號、規格文件及估價單)。
   (三)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依指定格式將申請書及上述所需資料各1份親送或寄送至本局(以郵戳為憑)。

 

六、詳情請電洽本局經濟建設科賴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3986
 

附件檔案:
110年度新北市原住民族產業振興補助計畫申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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