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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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107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獎勵計畫,符合獎勵者請踴躍申請~


為鼓勵進用原住民中高齡及高齡之民營事業單位,並獎勵從事受僱於照顧服務工作之原住民勞工,原民會訂定「107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獎勵計畫」,透過「僱用獎勵」及「從事特定工作(缺工)獎勵」等措施,提昇原住民勞動參與率,降低失業率,並穩定族人收入。
一、計畫辦理之項目、對象及執行方式:
  (一)僱用獎勵:
    1.獎勵對象:雇主。
    2.獎勵資格:
     (1)107年期間始加保進用40歲以上原住民勞工,且雇主應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個月以上。
     (2)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5,000元。
    3.獎勵金額:勞工進用每滿1個月獎勵5,000元整,最長獎勵12個月。
    4.應備申請文件:
    (1)僱用獎勵申請書。
    (2)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間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原住民族籍證明影本。
    (4)僱用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合法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從事特定工作獎勵:
   1.獎勵對象: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原住民籍勞工。
   2.獎勵資格:
   (1)應實際從事長期照顧工作者,非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
   (2)於107年期間受僱從事「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等照顧服務工作」之原住民籍勞工,並於同一投保單位連續在職滿3個月者。
   (3)雇主應符合以下其一規定:
     A.機構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規定。
     B.居家式、社區式照顧服務工作者,其雇主應符合「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第2點之規定。
   (4)受僱勞工須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者。
   (5)每週工時機構式或居家式服務照顧平均應達30小時以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平均應達35小時以上。但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未達前述標準時數者,仍得於規定期間申領獎勵津貼。
  3.獎勵金額:在職每滿1個月獎勵5,000元整,最長獎勵12個月。
  4.應備申請文件:
  (1)缺工獎勵申請書、領據及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2)勞工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原住民族籍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薪資證明。
  (4)出勤記錄。
二、受理申請: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事務機關或單位申請,申請期間共分3梯次:
 (一)第1次:107年5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
 (二)第2次:107年9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
 (三)第3次: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107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獎勵計畫,如有疑問請電洽原住民族委員會黃先生,02-8995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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