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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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獎勵取得111年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明書申請收件至5/20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者。


二、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 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二) 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 優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獎勵,相同語言別及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寄發當年度族語能力證明書之日起2個月內(5/20前,依郵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獎勵金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當年度族語能力證明書影本。
(三) 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 資料切結書(如附件二)。
(五) 領款收據(如附件三)。
(六) 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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