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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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政部「110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之績優宗教團體遴選」資訊


一、內政部辦理「110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之績優宗教團體遴選」相關資訊如下:

(一)申請對象: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為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
(二)績優事蹟起算期間: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社會公益事務之類別規定如下:

1.教育文化工作:提升公民素養、推廣終身學習、推動偏鄉教育、自殺防治、成癮及犯罪防治、行為矯正輔導或其他教育文化相關事

                           務。
2.福利服務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區發展或其他福利服務相關事務。
3.慈善救濟工作:脫貧協助、生活扶助、家暴援助、災害救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其他慈善救濟相關事務。

 

(四)獎項及遴選基準規定如下:

1.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占當年度總收入(不含歷年
                     累積餘絀)百分之三十以上,並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
                     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

2.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一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十二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
                              者。

 

二、宗教團體參加遴選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宗教團體社會公益事蹟表。
(二)事蹟證明文件。
(三)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五)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
(六)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

 

 三、其他注意事項及申請表單請見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附件1)宗教團體作業要點,並請有意願報名之宗教團體於110 年2月17日前
       
將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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