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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


 

新北市原住民族文創聚落平臺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新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原住民族文創聚落平臺(以下簡稱本場地)有效發揮其使用 功能,訂定本要點。

二、 本場地由本市原住民、原住民族團體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優先使用。

三、 本場地使用範圍含多功能空間、小型會議室、接待室、戶外庭院、共 作空間、 直播室及二樓露臺等空間,用以辦理原住民族農業、文創等 相關產業媒合、諮詢、課程講座、策展規劃、商務交流、藝文展演、 訓練研習與產業推廣等及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四、 本場地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 時。但每月第一個週一、春節期間、勞動節、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及本 場地維護期間為休館日。

五、 各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日前十日填妥場 地使用申請表(附件),向本局申請使用本場地。 前項申請,應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始得使用本場地。

六、 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未能如期使用本場地時,應於使用期日前五日 通知本局。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本局或未如期使用本場地,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不得 再向本局提出本場地之使用申請。

七、 依前條使用場地,有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重要公益事由,致本場地無法 使用者,申請人得向本局申請改期,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八、 本場地之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逾申請使用之期間。

(二)接用本場地電路及啟用燈光、音響、視聽設備等或其他各項器 材,應由本局派員指導操作。

(三)未經許可,本場地禁止架設各項器材或於牆面、地板、桌椅及有 關設備,使用黏著劑、膠紙及鐵(圖)釘等物品。

九、 依本要點規定使用本場地,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 准使用;已核准者,得令停止其使用:

(一) 違反法令規定。

(二) 妨礙公序良俗之虞。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 經本局勘查,認其活動可能有毀損館舍之建築及設備之虞。

(五) 辦理婚喪喜宴、佈道法會、政治性等活動。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

十、 本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之場地佈置、公共秩序、安全防護、車輛管制、 環境整潔、活動保險及設施維護等,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一、 本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局通知停止使用者,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並 會同本局勘查;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局得禁止一年內申請使用本場地。

 

新北市原住民族文創聚落平臺場地使用管理要點.pdf

新北市原住民族文創聚落平臺場地使用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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